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绿色欧彭牌电动三轮车,从监利市**乡**食府出发,驶往**乡**大酒店。同日12时30分许,李某某将该车停至**超市门前时发生溜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湘A****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造成湘A****1小型客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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