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门**,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U号牌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路**门前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