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F****小型轿车,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与朝北街路路口附近处与他人发生纠纷,被霞浦派出所巡逻队员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61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