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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L****”的“松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市场出发,行驶至吉阳区荔枝沟村路段时被查获,因疑似醉酒,被执勤民警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孙昱

                                 检察官助理 :海世英

                                  书  记  员: 何凡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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