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奇台县吉布库镇派出所民警来到新疆**加油站奇台分站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管理的新疆**加油站奇台分站的保安无保安证,遂告知李某某如不办理,将该加油站停业整顿,后李某某为应付民警检查,于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在本市新市区**路**号**大厦**单元**室,以450元的价格在淘宝网购买两个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保安证,将保安证交加油站保安员刘某某与候某某供二人使用,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保安证上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保安员证管理专用章系伪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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