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4时48分许,李某某驾驶冀F5****小型普通客车沿廊涿高速东湾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公里400米)东湾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黄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某某付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接受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获取了谅解,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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