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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渝B*****重型货车沿重庆市綦江区城北大桥方向往北渡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綦江区国道210线1917KM+100M大岩门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蔡某某驾驶的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蔡某某和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秦某某受伤、蔡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7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害人蔡某某近亲属赔偿款567670.14元、支付给秦某某赔偿款24616.08元,李某某支付给被害人蔡某某近亲属赔偿款11074元、支付给秦某某赔偿款1300元。

2019年9月29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对被害人蔡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8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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