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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1〕25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生于1963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火龙镇王义坡路段,与由南向北行人李某乙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乙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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