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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55********,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集团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现住址保定市莲池区**村**号。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裕华路与红阳大街交叉口西侧人行横道线处时,与在此处驾驶三轮车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12月8日刘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3日保定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24日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刘某某家属人民币12万元,刘某某家属对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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