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司机,住方城县龙腾路(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R237**号福田牌轻型货车,沿南阳市S103线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229km+500m(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街桥东2公里)处时,在避让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由张某某驾驶的红旗牌自行车时,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在侧翻的过程中与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2、尸体检验报告;3、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察笔录;5、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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