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9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RQJ2**号吉利美日牌轿车,沿河南南阳油田黄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路交叉口处时,与沿中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此由田某某驾驶的杰工牌三轮车相撞,造成田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并抢救伤者,经南阳油田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董某某、田某甲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4、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察笔录;6、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是否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