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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69********,壮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日,项某某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沿冷文线由文山市方向往蒙自市方向行驶,19时21分,行至蒙自市境内冷文线K74+140m处,超越同向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罐式货车时,车辆左侧手把端头及离合器手柄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箱篷布左侧后部及篷布损坏处对应的厢板发生刮撞,导致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向右侧侧翻后向前滑移,乘车人王某某双手被云******号重型罐式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受重伤二级、驾驶人项某某轻微受伤,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逃逸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勘查及调查后认定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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