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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59********,回族,高中文化,住同心县**镇**社区**号(3-0079)。2019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宁C****6号灰色“大众牌”小轿车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1KM+150M(同心县王团杨庄子)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左转弯的马某某驾驶宁C****9号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同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知道过路人顾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李某某积极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2019年6月22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55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又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过失行为,主观恶性小,可以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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