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3********,朝鲜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延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并于2018年5月2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并于2019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延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为公司以后在敦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作铺垫,拉近和高某某的关系,先后两次送给敦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高某某人民币110万元。
一、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到敦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高某某办公室,送给高某某人民币80万元;
二、2009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听说高某某要到新加坡考察,到敦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高某某办公室,送给高某某已兑换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欧元;
另,2012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听说高某某的女儿要到英国留学,到敦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高某某办公室,送给高某某1万英镑。
2016年末的一天,高某某将所收的人民币110万元、1万英镑返还给朴某某。
本院认为,朴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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