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鹤群运输毒品案)(朱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号附*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被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吴敬贤,云南聚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朱鹤群、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中旬,朱鹤群、朱某某驾驶车头牌照为湘EC0***、车厢牌照为湘E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湖南出发,于7月21日进入云南境内。二人驾车途经曲靖—昆明—玉溪—宁洱—普洱—勐海—孟连,于7月22日凌晨到达孟连县勐阿口岸。朱鹤群、朱某某在卸完货后返回孟连县城,于当日16时许入住孟连县****酒店。7月23日凌晨0时许,一男子(身份待查)驾驶摩托车进入半挂车停放的**停车场内,将两袋毒品可疑物放入牌照为湘EC0***的半挂车驾驶室内后离开。3时许,朱鹤群前往**停车场内处理好毒品可疑物后返回****酒店。7月24日6时许,朱鹤群、朱某某退房后驾驶牌照为湘EC0***的半挂车前往孟连县**镇,二人装好货物后从**出发,途经孟连—澜沧—勐海。7月25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超限检测站将朱鹤群、朱某某抓获。在随后对牌照为湘EC0***的汽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在驾驶室后排卧铺下的中间柜子中,查获毒品可疑物35包。后经称量,查获的毒品中冰毒片剂可疑物共计净重1.692千克,冰毒晶体可疑物共计净重33.048千克。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朱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参与朱鹤群共同运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朱某某的手机、个人银行卡予以返还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