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30时许,朱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蓝旭”牌三轮电动车载其妻子朱某乙由进贤县民和镇驶往进贤县七里乡。该车行驶至进贤县民和镇五里村委会魏家村路段时,因朱某甲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朱某乙受伤送医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当日,朱某甲在进贤县人民医院向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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