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T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浣纱路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民警设卡查获,经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2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1.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书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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