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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3幢201室。2016年8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浙FB3****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东升东路北京路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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