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浙FB3****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东升东路北京路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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