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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村**村**号,务农。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上,朱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当日18时50分许途经206国道会昌县周田镇秧排村下营路段,在对向灯光刺眼情况下,疏忽大意,未注意路面动态,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汪某某在道路西侧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受伤,赣******轻型普通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汪某某。汪某某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1日02时许死亡。后朱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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