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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J*****D公交车沿徽州区呈灵潜公路往呈坎中心学校方向行驶,行驶至呈坎中心学校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附载乘客王某乙)时,与电瓶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王某甲因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并经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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