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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3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南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幢**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两次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南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南通**有限公司与衢州**有限公司、衢州**有限公司、衢州**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郑某某介绍从上述三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9份,涉及票面金额24753127.7元,税款2346872.3元,价税合计2710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作为南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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