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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8时38分左右,在新野县城郊乡吕庄村齐岗自然村路口(S239省道108Km+200m)处,被不起诉人曾*驾驶豫R**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头西尾东停放在道路上张*驾驶的豫R**(豫R**挂)重型半挂货车、付*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车旁的被害人李*发生碰撞,造成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曾*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曾*方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曾*案发后主动拔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系自首,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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