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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嫌疑,于2018年3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28日9时,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大道**大学旁施工作业时,过失破坏中国电信通信人井港湾大道#83-#82管道内的公用电信设施,致使两条国家长途干线和一条重要本地骨干通信光缆受损,四个干线系统中断,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9,267.13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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