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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白色开瑞面包车沿留龙路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当曹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庄村村委会时被他人举报而被查获。经检验,曹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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