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59********,汉族,专科毕业,**镇**小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镇**街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1时37分许,曹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53km+ 50m处时,与武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曹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审查,曹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李某某的亲属对曹某某书面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