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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59********,汉族,专科毕业,****小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街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1时37分许,曹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53km+ 50m处时,与武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曹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审查,曹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李某某的亲属对曹某某书面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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