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53********,藏族,文盲或半文盲,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四川省理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理塘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0日移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期间,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案指定丹巴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此案。
理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曲某某以修318菜市场向**公司商混站购买商混,前期支付20万元商混款,之后的商混款年底结算。随后在**公司人员找到曲某某要求其支付商混款后曲某某以**公司差自己的钱为由拒绝支付。**公司商混站承包者段某某错误以为曲某某购买商混的商混款年底结算而为其提供商混。经本院审查并经原办案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对于前期曲某某与段某某的沟通过程不清楚,段某某是否在之前就知晓曲某某要以**公司的帐来抵扣商混款不明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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