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28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道**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层**馆内,窃取张某某(男,65岁,北京市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720元)。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投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系初犯、偶犯,投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