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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豫Q5****小型普通客车沿原**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原**省道与上蔡县**大道交叉路口北侧,撞上同向在前等候绿灯放行的司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司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司某某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3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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