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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街**号,住址南安市**镇**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镇**村**店出发,往**镇**方向行驶,至**镇**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同日22时51分,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带至仑苍卫生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3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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