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中方县**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6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8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牌号为粤LQ05**的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口路段时,将由东往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孙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警并积极协助抢救被害人,后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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