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9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与方某乙在兰花小学对面**饭店吃饭期间饮酒,19时51分许,其驾驶方某乙的浙GB****小型轿车从兰花路经朝阳路往西山路行驶准备去鑫湖花园,行经西山路311号路段(蓝天幼儿园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查获及提取血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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