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永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6日下午,杜某某、文某乙邀约文某甲到杜某某的种植基地吃饭、喝酒,三人在吃饭喝酒过程中,文某甲又邀约魏某某前往,后来浦某某、史某某一起到达杜某某的种植基地与杜某某、文某乙、文某甲、魏某某一起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浦某某、文某甲发生争执,文某甲用板凳将史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史某某本次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在场证人之间、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对发生打斗的过程均无法相互印证,全案证据体系无法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文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扣押木质条凳一个,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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