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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1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9********,朝鲜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单元**房,住广东省惠州**********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东方立交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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