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1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暂住杭州市下城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在倪的菜APP平台上注册大量新账户领取客户代金券后,在本市拱墅区大浒东苑农贸市场老汤冷鲜家禽店、瑞华水产店、水果炒货店、小戴冷鲜店、安全鲜肉等商户采用刷单的方式虚假交易782笔共计骗取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61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APP上通过注册新用户领取代金券后,以在商铺虚假刷单的方式骗取钱款的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所在的浙江**科技有限公司**APP被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等人虚假刷单骗取优惠补贴的经过及相应损失情况。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在其经营的老汤冷鲜家禽店刷单虚假交易骗取优惠补贴的经过。

4.证人戴某某娣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在其经营的小戴冷鲜店刷单虚假交易骗取优惠补贴的经过。

5.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在其经营的**水产店虚假刷单骗取优惠补贴的经过。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提供了**APP后台数据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

7.抓获经过及发立破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的归案经过,其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8.电子数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在**APP上虚假刷单的具体数据。

9.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10.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第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第三,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