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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汤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住江苏省****乡**村**号,群众,无业,无前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住江苏省****乡**村**号,群众,无业,无前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将本案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6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驾驶**号牌小型面包车,乘载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房某某的妻子)来到蕉岭县文福镇**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后房某某下车让塔吊指挥员韦某某帮忙将工地的其中一堆短钢筋吊运至车辆可以进入的位置,并允诺给韦某某好处费。韦某某认为房某某亦是工地的工人,便同意帮其吊运钢筋。接着房某某回到车内,从汤某某处拿了1000元,两人一起进入工地。房某某将钱拿给韦某某,韦某某便指挥塔吊司机将钢筋吊运至路边。后房某某夫妇将钢筋及其周边的预埋铁板装上车,载至新铺镇一废品店,以3800元的价格销售。2019年6月11日上午,房某某夫妇以购买废品为由再次到潮阳八建工地。工人罗某某认为两人形迹可疑遂通知管理人员邹某某及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询问房某某夫妇来工地的目的,房某某夫妇回答“没什么”后便离开。邹某某及王某某经询问罗某某得知房某某夫妇曾于2019年6月8日上午到工地载走钢筋及铁板一批,并经检查发现建材被盗便报警。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钢筋价值人民币5550元,涉案铁板价值人民币750元。

经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蕉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钢筋系房某某、汤某某购买所得还是盗窃所得无法查清,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汤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号牌小型汽车由本院发还给房某某。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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