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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武陵区**养生馆原职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居住**。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8月3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0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伙同同案人刘凯、吴敌、谢某某、张某某、黄某乙、李某某、谭某某、黄某甲、鲁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以正规洗浴中心为掩护,在常德市武陵区**广场**楼的**养生馆组织卖淫活动。刘凯作为云海阁洗浴店老板、法人代表,负责店内总体决策和账目清算。刘凯任命吴敌作为店长,给予其百分之五的干股,负责整体店子内部业务处理以及店内技师每天的提成核算和发放。戴某某作为收银,负责收银以及店内员工工资的发放。谢某某作为晚班负责人、主管,进行晚班店内人员管理、接待客人。黄某甲作为白班负责人、主管,进行白班店内人员管理、接待客人。鲁某某作为白班的实习主管,负责协助黄某甲进行白班时店内的管理,给技师牌号,登记技师的上下班情况。张某某作为技师主管,负责店内的技师管理,对技师进行培训,集中技师开会,对技师的服务进行讲评。黄某乙、李某某为业务员,在门口迎接客人、招呼客人,并通过微信联系客人到店进行消费,拉拢业务。服务内容:398元(微信收费加收一元,即399元)“半套服务”(“打飞机”、“口爆”),提成:技师和老板对半分,每次398元,技师提成200元,店内员工根据在店内上班时间的长短和表现,晋升为主管或其它职位的,提成0.5个百分点;店子的业绩越多,提成也越多。该组织通过微信群(常德**前台一家亲)进行平时接待工作安排,以添加客人微信做回访为由,体现服务态度,便于做回头客生意。刘凯为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采用店长、主管、助理主管、领班等从上到下的不同级别称呼排列,级别越高,工资越多,提成点也越高。为加强对参与者的控制,采用技师收2000元押金(收入的前2000元扣下),对业务员一个月招不到技师的罚一条和天下香烟。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安排专人“某某”(学名刘某某,在逃)在店子楼下进行望风,每个房间的透明玻璃用图案纸遮挡,不让外人看到房间内的服务情况。同时在店子的前台处安装一套控制房间灯光的开关,遇到公安机关上门时,按开关打开所有灯光用以提示技师停止涉黄服务。交代技师遇到公安机关查处时,只要在公安局坚持24小时什么都不交代,公安机关自然而然就会放人。经审查,自2019年7月以来,刘凯通过组织开设云海阁从事“半套服务”以来,采用对骨干成员发放工资与提成,招聘技师,累计经营(微信)收入流水达388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戴某某对刘凯、吴敌等人的组织卖淫活动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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