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口市秀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30 分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在海口市华信路的姐妹店跟徐某某等6人一起吃饭喝酒。21 时许吃饭喝酒结束,戚某某叫代驾帮其驾驶琼A0**** 黑色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送其回滨海大道爱华小区休息。大约23 时许,徐某某打电话叫戚某某去世贸南路“**”烧烤店谈事,期间戚某某又喝两小杯啤酒。次日零时30 分许,戚某某酒后驾驶琼A0**** 黑色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南路的“**”烧烤店离开前往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爱华小区。当戚某某驾车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半山花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闻到戚某某身上有酒味,于是对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40mg/1OOml。执勤民警随后依法将戚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并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13mg/1OO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陈香
检察官助理:刘洋峰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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