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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五某某市102团**集团员工,住五某某市102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戚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4****号小型轿车,沿五某某市102团子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纬八路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测,从送检的标注为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本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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