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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乡**村**号,住晋城市泽州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V****号“王野”牌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6mg /100ml 。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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