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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敲诈勒索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舟曲县公安局侦查认定:2012年期间,吕某某与赵某某在甘肃省舟由县憨班乡**沟**经营砂场,期间双方产生经济纠纷,赵某某遂叫来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到砂场为其造势,后患回春以借钱的名义向吕某某索要钱财,惠某某将吕某某叫至舟曲县城关镇南门相见,因吕某某需继续经营**砂场,迫于惠某某等人的威慑力,于20 1 2年7月28日吕某某在舟曲县城关信用社向惠某某转账3万元,至今,惠某某未给吕某某还3万元钱,且惠某某拒不供述这一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底,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带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冉家坝沙场,让惠某某等人为解决其与吕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而造势,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插手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活动,但情节显著轻微,此后,惠某某与吕某某二人之间交往也较为密切,关系正常。2012年7月28日,吕某某向惠某某转账3万元,张某某、杨某某对此事不知情,惠某某也并未对吕某某实施过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行为。

本院认为,惠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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