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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G****号的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歇路时,被设卡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惠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库、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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