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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惠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F****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团歇路土主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惠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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