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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渔民。现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新天地(户籍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某某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秦某某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4时许,尹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伙同徐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驾驶渔船从辽宁省绥中县**码头出海,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船厂附近海域使用底拖网进行作业。5时40分许,被中国渔政13101号执法船查获。经检查,船上携带2副底拖网,且有明显使用痕迹,另有木质充氧鱼箱1个,鱼箱内有捕获的皮皮虾和八爪鱼若干。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返还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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