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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销售假药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乡村医生,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支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分别告知上述七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上述七人,听取了上述七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支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徐小玲、张某某、徐某乙、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撤回对支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徐小玲、徐某乙、肖某某的起诉,宜兴市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8年2月至6月间,肖某某明知“骨痛康TM胶囊”、“痛除根TM胶囊”、“蚁蛇痛消TM胶囊”是假药,仍通过微信向支某某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540元。2018年4月至5月间,支某某、袁某某明知“骨痛康TM胶囊”、“痛除根TM胶囊”、“蚁蛇痛消TM胶囊”是假药,仍从肖某某处购进,后通过淘宝网向居住在宜兴市的王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595元。其中,支某某负责进货,袁某某负责网店经营、发货。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间,支某某明知“蚁蛇痛消TM胶囊”是假药,仍从肖某某等人处购进,后通过微信向徐某某、徐某甲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6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间,徐某某、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明知“蚁蛇痛消TM胶囊”是假药,仍从支某某处购进,并在上述四人工作的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卫生室向陈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925元。2018年6月28日,宜兴市公安局在江苏省沭阳县**小区**期**楼**单元**室袁某某住处,查获“骨痛康TM胶囊”255盒、“蚁蛇痛消TM胶囊”253盒、“痛除根TM胶囊”107盒,销售可得金额合计人民币14542元。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骨痛康TM胶囊”、“痛除根TM胶囊”、“蚁蛇痛消TM胶囊”均应按假药论处。

本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徐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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