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99********,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临颍县****镇*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0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南顺河街拾先生酒吧员工宿舍二楼,将被害人陈某某正在充电的OPPO牌FINDX手机盗走(价值2248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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