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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2月6日期间,徐某某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用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本市“**网咖”和“**网咖”登记上网。

2020年12月6日,徐某某在本市“**网咖”内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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