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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7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南充市顺庆区**乳业经营部法人,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顺庆区府街80号。因涉嫌犯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并由西充县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6日、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经营顺庆区**乳业经营部过程中,因货款结算为少缴税款,便通过小广告电话联系到制造假发票的杨某某(另案处理),以票面金额0.5%价格向杨某某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36张(17张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9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60.1485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所购买到的发票分别提供给四川南充高级中学后勤服务中心和嘉陵区滨河幼儿园,作为售货凭证并领取货款。经顺庆区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少缴税款,持有伪造的发票并使用,其行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且补缴全部税款,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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