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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2020年5月10日15时许,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磐石市202国道与**路交叉口处,三轮摩托车翻覆致乘车人李某某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属自首,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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