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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06******,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组**号附**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交通事故处理问题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继而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约定在安顺市西某某**镇**广场附近斗殴。后彭某某与倪某某、胡某甲等人驾车来到约架地点,见到在此等候的胡某某、胡某乙、张某某等人,并在该处与胡某某、胡某乙、张某某互相殴打,期间彭某某被胡某乙持匕首刺伤头部。

当日2时许,彭某某在斗殴地点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双方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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