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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6********,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村委**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大理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6日11时45分,大理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大理市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一群众在大理**庄拾着一只鹰,请出警处理。该局民警立即出警确认报警所称地点为龙龛村委会11组292号,到达现场后发现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二楼瓦房顶上一只拴住双脚的靴隼雕(疑似),处警民警即予救助调查。经初查,该鹰是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手中得来。经初查审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称:2019年10月15日8时许,在自家果园屋内听见外面有响声,出去查看发现在果园内一只老鹰躺在西北侧铁丝围栏下,可能是撞在围栏上受伤便想拿回家救治,至11时许,其在本村的外侄子张某某路过果园看见要求给他拿回家救治饲养,遂将受伤老鹰交给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称:2019年10月15日午时,将老鹰拿回家经查看没有明显外伤,经喂食后就将老鹰用铁链拴住自家老屋顶上,到第二天中午就被森林公安民警救助收走了。

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老鹰为鹰形目鹰科名为靴隼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靴隼雕的价值为250O0元(贰万伍仟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理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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